关于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通知 |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0-14 11:56:33
|
附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第一章 总论
一、编制范围
重点镇,是指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所公布的重点镇以及各省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均不含县城关镇)。以上镇应于2003年后编制过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并完成审批;其供水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应正在编制或已完成审批。
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镇。供水不安全指以下四种情况:①存在“水质型”缺水(指因供水水源存在高砷、高氟、高铁锰、苦咸水等情况,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以致无法正常利用,不能满足供水要求);②水源单一,水源安全保障率低,供水受季节影响严重;③水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水源水质事故时有发生;④净水工艺落后、设施老化,供水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要求。
2.缺水镇。缺水是指以下两种情况:①供水设施能力不足(包括管网输配设施不足等),Ⅰ、Ⅱ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160L/人•d;Ⅲ、Ⅳ、Ⅴ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200L/人•d;Ⅵ、Ⅶ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140L/人•d。(注:①)②供水水源不足,难以满足镇近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需要开发建设新的水源工程。
二、指导思想
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改造、建设重点镇供水设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原则
1.突出建设与改造的科学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突出建设与改造的经济性、可行性,注重资源节约,落实“四节”。
3.改造为主,现有设施利用与新建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
4.统筹规划,联建共享,区域资源互补,共同发展。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22号)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供水设施发展行业规划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五、规划期限
近期规划2006年-2010年,远期规划2011年-2015年,以近期规划为重点。
现状年为2003年-2005年,规划现状水平年为2004年。
六、国家安排国债建设重点镇供水设施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城镇概况
概述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表:建设-1、建设-2)
2.国债项目建设情况
国家安排重点镇供水设施建设国债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2006年在建情况、工程管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等,项目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
责任编辑: >>发送给好友 >>添加到收藏夹
|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通知
下一篇: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通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