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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0-14 11:56:33


    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表:实施-1)

    3.实施效果

    包括对提高供水水质(水质指标合格率)、增加服务人口数量、保障供水水压等各项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实例具体说明其实施效果。

    4.存在问题

    第二章  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

    一、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1.现状

    (1) 水资源情况、水源状况(水量和水质情况)

    (2) 供水系统情况(表:供水-1、供水-2)

    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能力、供水量(各类用水比例)、服务人口、公共供水普及率;供水水质分析(水质合格率);供水水压;供水保证率等。自建供水设施情况。

    2.经验和存在问题

    二、供水设施规划

    1.规划目标

    包括:供水普及率、供水水质,供水水压。供水普及率应达到90%以上,供水水质应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供水水压应当满足安全供水的要求。

    2.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2010年、2015年供水规划(表:供水-2、供水-3)

    3.工程投资(表:供水-3)

    包括: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使用计划。

    4.工程效益分析

    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三、供水设施建设保障措施与实施建议

    1.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管理措施,资金来源,保障机制,工程建设管理措施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保障措施等。

    2.实施建议

    结合本地区情况,提出解决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问题的建议。

    ① 注:按《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我国建筑区划系统中一级区划分为七个区。其中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全境;辽宁大部;内蒙中、北部及陕西、山西、河北、北京北部的部分地区。Ⅱ区包括天津、山东、宁夏全境;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大部;辽宁南部;甘肃中东部以及河南、安微、江苏北部的部分地区。Ⅲ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全境;江苏、安微、四川大部;陕西、河南南部;贵州东部;福建、广东、广西北部和甘肃南部的部分地区。Ⅳ区包括海南、台湾全境;福建南部;广东、广西大部以及云南西部和无江河谷地区。Ⅴ区包括云南大部;贵州、四川西南部;西藏南部一小部分地区。Ⅵ区包括青海全境;西藏大部;四川西部、甘肃西南部;新疆南部部分地区。Ⅶ区包括新疆大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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