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无奈下写“弃权书”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06-10-30 2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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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在日本调解离婚后,妻子对在中国上海的房产出具了弃权书,但之后却迟迟不肯将房产过户给丈夫。前天,嘉定法院判决该房产归丈夫陶先生所有。
1987年,陶先生和苏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同去日本打工。2000年,两人在上海嘉定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苏女士名下。2003年,陶先生和苏女士在日本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对国内房产的分割。期间,陶先生回国。2004年12月,苏女士在日本以邮寄形式向陶先生出具了一份“弃权书”,声明自愿放弃登记在其名下有关这套房产的一切权利。之后,当陶先生要求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陶先生名下时,却遭到苏女士的拒绝。苏女士辩称,该弃权书是在陶先生吵闹的情况下不得已写的,而且弃权书仅仅表现了她对房产处理的一种意向,没有经过使领馆的认证,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被告出具“弃权书”已超过一年,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得不到法律保护。“弃权书”充分表明了苏女士放弃该房产的态度和立场,而并非如苏女士所述“弃权书”仅是一份意向书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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