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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平分卖房款是财产分割还是赠与?

作者: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发布日期:2006-11-24 8:33:14
          一对情侣分手后签订协议,约定将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卖并平分卖房款,但女方在得到卖房款后却以“双方签订的平分卖房款的协议属赠与协议”为由,未完全向男方支付约定款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财产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女方应依协议约定给付男方余款7万元。

    郭某与女子言某原系恋爱关系。2002年1月8日,言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南宁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后郭某与言某分手,并于2005年8月11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南宁市某小区房屋转让,还完借款及利息后,剩余的房款双方同意平分。

    2005年12月4日,言某以人民币4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支付了住房贷款、垫资解押服务费后剩余25万元,支付给郭某8万元(其中包含约定偿还的借款5万元)后,就拒绝再向他支付约定款项。言某称,当初买房时签订的合同中仅有言某的签名,郭某不是这套房屋的共有权人,故双方签订“平分卖房款”的协议属于赠与协议,现要求撤销赠与,因而拒付剩余款项。郭某不服,遂将言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栏只有言某一人的签章,只能说明言某与房屋出售方取得了买卖房屋的合意,并不能充分证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仅有言某一人;郭某与言某签订的《协议书》第一项“经双方协商同意”“转让价格双方同意”表明,房屋是否转让及转让价格等事宜,是由郭某与言某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的,而并非言某一人即可决定;《协议书》第三项中“剩余的房款双方同意平分”表明,剩余的房款如何分割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的,双方均做出意思表示且表示取得一致,并非言某一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认为,郭某与言某签订的《协议书》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言某应依协议约定给付郭某余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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