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本案中方先生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作为买方的许先生并没有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而是选择了要求方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方先生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法院当然会支持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 杨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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