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达 - 新闻资讯 - 企业名片 - 品牌楼盘 - 二手房租赁 - 二手房买卖 - 中介推荐 - 电子地图 - 展会信息 - 住宅论坛 - 网友博客
 首页 > 律师答疑 > 正文

法院不支持城镇居民农村购房

作者: 来源:市场报 发布日期:2007-4-16 8:35:02
 黄松有: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理解进行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4月9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目前法律包括《物权法》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裁判就得适用国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目前全国都出现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签订了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合同,农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镇居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村居民履行合同的案件。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法律尺度出现混乱。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首先查找国家政策对此有没有规定。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而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黄松有说。

    他指出,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责任编辑:            >>发送给好友  >>添加到收藏夹

上一篇:律师观点:房屋回购不能解除按揭合同
下一篇:小区“圈地”调查 单个业主没权利侵占公共面积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文章搜索
    
  栏目广告
  文章推荐
济南第五次举行住宅性能认定评审
借助田园新城之力 济南市将竞逐国
  最新文章
《城乡规划法》将小产权房送到改革热
第二套房贷款新政尚有五大难题待破解
苏州暂停二次以上公积金贷款
违法成本太低使占地案件越来越多
2007岁末回眸 房地产政策“钟情”住房
廉租房的“赣州模式”
2007 调控声紧房价蹿高 幕后推手扭曲
岁末打折并非房价拐点前兆
2007岁末回眸 房地产政策“钟情”住房
利率上调公积金贷款不变 对95%购房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