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达 - 新闻资讯 - 企业名片 - 品牌楼盘 - 二手房租赁 - 二手房买卖 - 中介推荐 - 电子地图 - 展会信息 - 住宅论坛 - 网友博客
 首页 > 律师答疑 > 正文

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转让风险大

作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07-4-9 10:21:42
张女士:我在2006年上半年和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80万元购买了他的一套房产。当时因为是期房,王先生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我们就约定先支付40万元房款,待他取得小产权证后一月内,再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然后我支付余款。但王先生办理完小产权证后,以“签订合同时没有产权证所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交易,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在转让商品房时,产权人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交易。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在合同中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该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虽然法律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王先生现在已取得了小产权证,约定条件已成就,转让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因此王先生应当履行合同。(律师: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 张艳玲律师)



责任编辑:            >>发送给好友  >>添加到收藏夹

上一篇:房贷案件增多 法官提示法律风险
下一篇: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需补交地价款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文章搜索
    
  栏目广告
  文章推荐
济南第五次举行住宅性能认定评审
借助田园新城之力 济南市将竞逐国
  最新文章
《城乡规划法》将小产权房送到改革热
第二套房贷款新政尚有五大难题待破解
苏州暂停二次以上公积金贷款
违法成本太低使占地案件越来越多
2007岁末回眸 房地产政策“钟情”住房
廉租房的“赣州模式”
2007 调控声紧房价蹿高 幕后推手扭曲
岁末打折并非房价拐点前兆
2007岁末回眸 房地产政策“钟情”住房
利率上调公积金贷款不变 对95%购房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