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我在2006年上半年和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80万元购买了他的一套房产。当时因为是期房,王先生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我们就约定先支付40万元房款,待他取得小产权证后一月内,再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然后我支付余款。但王先生办理完小产权证后,以“签订合同时没有产权证所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交易,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在转让商品房时,产权人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交易。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在合同中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该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虽然法律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王先生现在已取得了小产权证,约定条件已成就,转让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因此王先生应当履行合同。(律师: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 张艳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