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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需补交地价款

作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07-4-9 10:22:24
  聂先生:经过相关部门核定购买标准后,我具备购买总价38万元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现在,我看中了一套已住3年、总价为41.8万元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请问,超出标准部分该怎么办?

    解答:本案中,聂先生具有购买资格,但总价超出了其购买标准。根据规定,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已购住满5年的,则在出售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本案中,聂先生需对超出部分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418000-380000)×10%=3800元。(律师: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 张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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