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非典”延迟交房,被法院认定违约,买房人退房后却仍被当初的贷款银行起诉。到底谁该为银行里的1280万元房贷买单?今天上午,东城 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银行起诉退房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2年9月,买房人张先生为投资需要购买了雍景台国际公寓的4套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张先生向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原定2003年4月30日的交房日,却因2003年的一场“非典”推迟到了2004年的7月。
在这期间,张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开发商却以“非典”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了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了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
但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的一纸诉状又将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原来,张先生办理退房手续后,忘了银行的账单上还有他1280万元的贷款。银行将张先生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他偿还拖欠的贷款。银行认为,买房合同既已解除,张先生利用贷款购买房屋的目的已经不存在了,继续占用贷款已属严重违法。
张先生却认为,当时向银行贷款是为了买房,现在房子已经退了,全部贷款在开发商手里,应由开发商来偿还,所以张先生反诉银行要求解除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开发商当庭答辩认为,自己在贷款合同中只是担保人的角色,让它还款没有法律依据。法庭最终宣布择日宣判。
法律人士提醒,此案中银行、开发商、消费者之间存在一个房屋买卖关系和一个借款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消费者应该及时和银行取得联系,协商解除借款合同。同时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中,应该把借款关系一并解除,以免日后出现被银行追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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