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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前需通知承租人

作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07-7-23 8:28:42
 张先生:我将房屋出租给王先生后,因急需用钱,没有通知王先生,就直接将房屋过户给了赵女士。赵女士在收房时,发现王先生是房屋承租人。王先生不满我把房屋转让给赵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王先生还是我?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该案中,如果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先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可主张该权利。如果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先生故意隐瞒该房屋出租事实,赵女士又不知情,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一般会确认该房屋的现状,由张先生向王先生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王先生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因此,在购买已经出租给他人的房屋时,一定要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出售、放弃有限购买权的书面同意。(采写/记者 叶保秀 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 张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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