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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家企业获准集资建房21.1万平方米

作者:赵英明 来源:济南日报 发布日期:2006-11-15 8:49:05
市房管局今天通报,该局今年积极帮助困难企业职工开展集资建房,为18家企业审批集资建房21.1万平方米,解决2638户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同时,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被批准集资建房,市房管局今天详细解答。
    市房管局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在一定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企业是曾经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国有或集体老企业;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企业集资建房使用土地为自有国有存量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或能够调整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并且周边配套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征用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等生产性用地的土地,不得用于集资建房。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套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内。
    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清况,包括所处位置、占地面积、人员、资产、经营状况等;企业职工住房现状,包括职工平均住房面积、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设年限、户均面积以及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情况;企业现有土地状况和集资建房拟使用土地状况,包括土地面积、现状用途、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并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初步方案,包括拟建住宅套数、建筑面积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立项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提报;出具不变更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承诺书;规划、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受理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后,分别发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办理规划定点及环保审批等手续。然后,市房管局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办理集资建房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办理正式立项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所用土地,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需改变用途为住宅用地,并按协议出让价格收取出让金差价。
    禁止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凡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市开发办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市国土局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市房管局一律不予办理房产证。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企业自负,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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