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房拆迁按商品房补偿 |
作者:尹玉涛 来源:生活日报 发布日期:2006-11-22 8: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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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省建设厅获悉,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日益增大等问题,我省日前明确规定,集体房补偿安置标准将和同一位置的商品房补偿安置标准一致。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村改造房、单位集资建房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但国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已成为导致拆迁困难的主要原因。为此,我省对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对此,省建设厅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我省为解决集体土地拆迁纠纷而制定的一项创造性规定,无论是合法的旧村改造房还是单位的集资建房,只要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这些集体房拆迁补偿都应当和同一区位上的普通住宅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只是开发单位应首先对该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手续完成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就必须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其间,对于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如实行产权调换,则可通过新旧房屋评估找补结构和成新差价后,实行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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