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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拆迁享商品房待遇 前提是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2006-11-22 8:32:09
      从省建设厅获悉,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日益增大、拆迁矛盾急剧增加的难题,将于12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原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厂房等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据省建设厅吴英副厅长介绍,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近年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日益增大,规范此类房屋拆迁已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省《条例》作出了如下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范围,济南市国土局人士向记者解释说,它主要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乡镇企业厂房、村民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设施等。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人士表示,该规定是我省为解决集体土地拆迁纠纷而制定的创造性规定。需要强调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享受这一待遇的前提是“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如果要搞开发,开发单位必须先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待手续完成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就可以按照同一区位的普通商品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如实行产权调换,则通过新旧房屋评估找补结构和成新差价后,实行以旧换新。
  据悉,为了给《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省建设厅要求各地抓紧现在拆迁项目的清理和扫尾工作,目前原则上暂不再批新的拆迁项目。对于突击审批拆迁项目造成群体上访的,要严肃追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已经审批完的房屋拆迁项目,要努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确保得到被拆迁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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