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补偿标准12月1日生效 已拆迁项目执行原补偿标准 |
作者:赵治国 来源:济南时报 发布日期:2006-11-22 9: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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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了拆迁补偿标准,这引起了市民高度关注。今天,许多被拆迁市民打来电话询问:在12月1日前实施的拆迁,能否按新标准补偿? 对此,记者采访了省建设厅有关人士。据介绍,《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批准的拆迁项目将执行新补偿标准。而在此之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据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在新条例实施前,我省已停止审批新的拆迁项目,并抓紧进行现有工程的清理和扫尾工作。我省强调,凡由于突击审批拆迁项目而造成群体上访的,将严肃追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已经审批完的房屋拆迁项目,全省各地需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努力取得被拆迁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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