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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补偿部分免契税

作者:刘玉波 来源:生活日报 发布日期:2006-11-30 16:40:16
       拆迁安置房办证时该如何缴纳契税,超出补偿面积的部分该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契税?主管部门日前正式答复,经请示省财政厅,城市建设中拆迁安置普通住房,拆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可酌情予以照顾。
  市民王先生反映,他原来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到70平方米,后因城建拆迁并在安置房源中选择了某小区。由于该小区新建商品房没有不到70平方米的房子,所以他只好选择了一套88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为此多花了十多万元。但让他想不明白的是,在今年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所购房子超出补偿面积的部分也要按3%缴纳契税。为此,王先生感到不合理:一是多出的20平方米和多付的十多万元只不过相当于购买了户型在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二是作为拆迁户,在契税缴纳上应受到一定的照顾。
  为此,济南市财政局解释说,一是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济南市没有制定、修改和解释政策的权限;二是山东省房产契税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享受减半征收的条件是:“对同一纳税人购买一套用于家庭长期居住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购买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交换其差额部分应按3%计征契税。按照《济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王先生选择的是房屋产权调换,应界定为房屋交换,但对城市建设拆迁房屋置换没有明确税率减半规定。济南市财政局表示,经请示省财政厅,城市建设中拆迁安置普通住房,拆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可酌情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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