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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赠予房屋交易难逃税赋

作者:赵英明 来源:济南日报 发布日期:2006-11-30 16:43:59
         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予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的行为将被全面封杀。今天从省市财政、税务部门了解到,税务部门将对个人无偿赠予住房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偷逃赠予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自从二手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假赠予、做低合同价等逃税避税现象应运而生。21世纪不动产济南区域分部总经理唐华说:“目前在二手房买卖中存在的假赠予方式今后将难以为继,征税漏洞将得到弥补。不过,这一政策不会对济南二手房买卖产生大波动。因为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虽然赠予方式存在,但交易量不大。”
     唐华算了笔“真买卖,假赠予”的账:如甲欲买乙持有的一套二手房,可5.55%的营业税让乙觉得吃亏,于是乙就以赠予方式卖房,由于没有发生房产交易,因此买方只需缴纳契税,营业税可逃掉。以总价70万元的房子为例,如果购买时间不超过5年就出售,要交纳接近10%的各类税费,约为7万元;如果走赠予手续,可免去5.55%的营业税和1%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省下45500元;如果是死亡继承,连契税也免掉可省下66500元。而按新规定,房屋赠予按该房屋市场价的3%征收契税。上述这套现值70万元的房子今后交易需要交纳21000元契税。若再转手,将涉及到是否符合“满5年免征营业税”问题。
    据了解,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此次新政首次将个人无偿赠予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予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予)和其他无偿赠予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予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市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明确,对以一般赠予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予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显然,对于非遗嘱、继承等的“其他无偿赠予行为”来说,购房时间将会重新计算,如果房产受赠不满5年就转手,那么缴纳营业税将不可避免。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房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受赠房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按房屋估值1%计征)的方式,必须严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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