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须同时符合3条件 |
作者:尹玉涛 来源: 生活日报 发布日期:2006-12-11 8: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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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允许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后,我省针对集资、合作建房再出新规。其间,将明确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必须符合的家庭条件,对于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公开销售。 按照要求,今后,在允许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的基础上,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其间,对困难企业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作出了明确要求,即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同时符合具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等3项家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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