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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假借经适房开发房产最高罚款3万元

作者:赵治国 来源:济南时报 发布日期:2006-12-11 8:41:44
       伪造资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旦发现,将予以收回。开发商假借经济适用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的,最高将罚3万元。《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今天,记者了解到,新颁布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相关违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办法规定:如果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将被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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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如违反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此外,对出现违规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将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我省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如果出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租)经济适用住房、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等情况,将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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