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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评估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

作者:吕福明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6-12-4 8:33:55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从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山东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从12月1日起山东将依法提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但是,当前在拆迁评估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拆迁当事人权利不对等、评估机构随意压价、拆迁评估标准偏低等问题,有的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以上问题,山东省在新修订的拆迁条例中增设了规范房屋拆迁评估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并在拆迁评估中选用市场比较法。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应将分户评估报告在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如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据介绍,2003年至2005年,山东实施拆迁项目2127个,拆除房屋面积2790万平方米。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城镇房屋拆迁372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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