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
作者: 来源:济南日报 发布日期:2007-1-22 8: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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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将被全过程跟踪审计未经工程结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本报1月21日讯(记者 韩劲松 通讯员程文军 刘均)今后,我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将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市政府日前发布《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市投资审计新机制初步建立。 据介绍,这是我市首次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市审计局和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联合成立济南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监督工作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市审计局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建立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规定,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审计、投标资料审计、合同草案审计、拆迁方案审计、概(预)算审计5项,主要审计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等中介机构招标文件,拆迁立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拆迁公告和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发布和办理,补偿标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统计补偿费等问题。 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造价审计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延迟拨付现象;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征地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标准,损害国家和被征地拆迁人利益的问题;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适时监督,重大的隐蔽工程、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经过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每季度或半年审计一次;对中介机构业务质量进行抽查等。 《办法》规定,竣工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包括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审结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一般不得超过80%;未经工程结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办法》还要求开展绩效审计评价,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审计办公室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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