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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暂停二次以上公积金贷款

作者:李晓静  来源:江南时报 发布日期:2007-12-25 14:18:12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目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持续高位运行状况,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倾斜,记者昨日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苏州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适当调整。

  目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平均运用率已达83.29%、市区高达90.25%,全年贷款总量已超出年度计划35%以上。客观趋势要求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既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融入到建立和完善苏州市住房保障体系大局之中全面把握。据介绍, 这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含)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中有一方已利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认定为第二(含)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政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购建住房时可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同时取消。二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4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60%。原政策“新建普通住房首付款不低于20%,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30%”和“新建普通住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80%,二手房最高不超过70%”的规定同时取消。三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加上实际年龄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原政策“借款人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再延长10年作为最长贷款年限”的规定同时取消。

  这次政策调整并未对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职工收紧政策,而是继续对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职工实行倾斜政策,如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比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这部分职工购房的重点扶持保障作用。而实行暂停二次(含)以上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调整政策措施,将有利于控制投资、抑制投机炒房,符合整个房地产市场合理、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的政策趋向;有利于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持续安全可靠运行;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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