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今年起,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为什么作这样的调整?调整后省级政府主要负哪些责任,中央部门职责有什么变化?调整对城市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就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1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今年我国将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请问为什么选在这个当口,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负责人:首先要说明的是,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重要配套文件。调整城市用地审批方式是国务院作出的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中进一步强化土地调控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和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确定的城市用地新的审批方式,加大了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同时也加大了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管理的责任;中央部门主要是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用地监管。
正是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具体研究了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报批内容和要求、审查责任等,并下发通知,从2007年起正式启用新的审批方式。
记者:有媒体报道,这次调整是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您怎样看待这次调整?
负责人:应当明确的是,这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依然通过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审批权。
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主要是三方面:一是报批程序,二是报批内容,三是审查责任。报批程序由原来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报批程序发生变化后,报批内容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由于报批程序与内容的变化,审查责任相应作了调整,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由原来的“二传手”角色,变为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这次调整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改革,意义重大。由于中央部门主要审查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许多具体的审查事项放到了省一级,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在国务院一次性批准用地后,城市向省级申请实施方案应当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可以从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记者:这次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具体涉及用地范围是哪些?
负责人:这次用地审批方式调整的范围很明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用地,主要涉及84个城市,即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不得改变。此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即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仍需按原有关规定要求报国务院批准,不存在调整审批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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