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月1日起,贵州的商品房经营者存在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等三种违约责任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要求退房。
据贵州省工商局局长杨正国介绍,新制定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商品房消费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若干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存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之一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房。即: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新《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维修义务。在包修责任期内,房屋出现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消费者装修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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