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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条件放宽住房商业贷款也可用公积金偿还

作者:姜欣蔚 来源:济南日报  发布日期:2007-3-21 14:37:22
从今天开始,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条件在原有基础上适度放宽。因购买自住住房产生商业贷款等四种情况被纳入允许支取范围。
    一是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支取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归还商业贷款。职工购房在交付全部价款获得发票后,持发票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到管理中心,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购买一次房屋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金额。有购房贷款的,在一次性支取后,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按上一年度还款本息金额,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还完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而原支取条件只允许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还款满一年后才可以支取。
    二是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缴存职工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提取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是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可以转移或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提取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在申请时应该提供的材料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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