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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商业房贷

作者:刘宝森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3-27 9:27:43
为照顾困难群体改善住房条件,济南市日前确定,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职工可以支取公积金用于归还自住商品房的商业贷款,低保人员可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据了解,济南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等情况下,可以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新规,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上,济南市将适度放宽。

    济南市规定,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可以支取个人账号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职工购房在交付全部价款获得发票后,持发票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到管理中心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内余额,购买一次房屋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金额。有购房贷款的,在一次性支取后,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按上一年度还款本息金额,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还完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按照新规,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缴存职工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非济南市户口并在济南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济南市的,可以转移或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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