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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作者:赵治国 来源:济南时报 发布日期:2007-4-27 9:15:43
今天公布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稿)中规定,一项拆迁项目不能拆个没完,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新办法规定,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六个月;需要延长的,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六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拆迁期限不得超一年。未在期限内完成拆迁,需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先搬迁再签补偿协议”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已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也可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水、电等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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