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房最小43平方米 |
作者: 赵治国 来源:济南时报 发布日期:2007-4-27 9: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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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补偿金额为按同一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 拆迁范围用于房产开发应就地安置 新办法对被拆迁人如何实行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市明确规定,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所谓就地安置是指安置房屋在被拆迁房屋原区位范围内的;安置房屋不在被拆迁房屋原区位范围内的则为异地安置。 其中,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非住宅建设,实行异地安置。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套型设计应当满足被拆迁人对房屋建筑面积的不同需求,而且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其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就地安置的房屋应具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异地安置的房屋应是新建房屋,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确权登记的条件。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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