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确单向收费 房产中介遭质疑 |
作者:姜欣蔚 来源:济南日报 发布日期:2007-4-4 9:16:09
|
)“中介为买卖双方同时提供了服务,却只向买方收取服务费。这是否意味着中介将卖房人应交的代理费转嫁到了买房人头上?”今天,想通过中介买房的赵女士,对房产中介市场上的“潜规则”提出质疑。 记者就赵女士反映的问题采访了数家房产中介。无一例外,这些中介均是向承租人或者买房人收取服务费,而出租人或卖房人无需缴纳任何服务费用。一家中介工作人员甚至表示,现在房源竞争这么激烈,卖房人不向我们收费就不错了。 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副处长李新民介绍说,我市房产中介都是按照1999年发布的《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收取服务费的。按照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收取。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按2%至2.5%计取;10万元到30万元的(含30万元)按1%至2%计取;30万元以上的按0.5%至1%计取。但《通知》并没有规定中介具体该向买方还是卖方收取。李新民认为,在代理房屋买卖时,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买房服务,同时也为卖方提供了卖房服务,所以收费按道理也应该是对半分。但是,既然政府部门没有硬性规定该咋收,买、卖以及中介三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事。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陈晓莉博士认为,这可能是当前二手房市场上供求关系的一种反映。由于需求大于供给,房源显得比较紧俏。而对于中介来说,房源是开展业务的前提,自然是越多越好。在行业竞争压力下,中介只能借免费服务来招揽更多的卖主。 21世纪不动产济南区域分部总经理唐华表示,向谁收费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问题,即使两边都收,也不会因此减轻买房人的负担。因为卖房人一般都有一个心理价位,就是房屋本身的价格再加上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费用等。如果中介向买卖双方同时收费,卖房人肯定会把服务费加到原来的心理价位上,到头来还是买房人埋单。所以说,要求中介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意义并不大。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德祥认为,既然没有明确规定中介该向谁收费,那中介的这一做法就是合法的。中介本身并没有房子,需要借助卖房人提供的房源展开业务。中介不向卖房人收取服务费是一种自愿行为,别人无权进行干涉。至于是否将卖房人的服务费转嫁到买房人头上,也不好妄下定论。此外,中介市场的这一规则已经为人熟知,买主通过中介买房,就表示已经接受了这样一种收费方式。

|
责任编辑: >>发送给好友 >>添加到收藏夹
|
上一篇:部分期房楼盘不给“担保书” 购房者遇此情况可投诉
下一篇:物权法10月1日实施 专家评说“房权”五大热点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