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楼盘”不准建也不准买 |
作者:胡永庆 赵国陆 来源:生活日报 发布日期:2007-5-22 8: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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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针对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建设打出重拳!记者今天获悉,槐荫区7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严格禁止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建设,并指出,任何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购买违法开发建设的商品性住房和以旧村(居)改造名义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 槐荫区今天发布的通告称,槐荫区东起二环西路至京福高速公路为济南市规划的腊山新区,是铁路枢纽路线和腊山商务区的规划预留地,总面积26平方公里。通告指出,凡未取得完备的规划、土地及开工建设手续,进行商品性住房开发的和未经批准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开发的建设项目均属违法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开发建设、销售等行为,并接受执法部门的检查和处罚。拒不停工的,执法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设,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野楼盘”既不准建设,同时也不准购买。通告表示,任何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购买违法开发建设的商品性住房和以旧村(居)改造名义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擅自购买的,自行承担由购买违法违规房屋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国家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对拒绝、阻碍、妨害执法公务行为和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市旧村(居)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旧村(居)改造项目,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安置本村村(居)民,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和村民个人宅基地向城市居民转让,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转让为非法转让。此外,工业、商业项目建设必须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方可实施建设。禁止占压高速铁路、公路、河道建筑红线和乱搭乱建、乱堆乱倒垃圾的行为。 这一通告是由槐荫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建委、区环保局、区执法局及区房管局等部门共同发出的,对拒不执行以及顶风违规违法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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