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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规加大问责 多部委联合公布新规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8-6-2 7:07:3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为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土地管理秩序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形势依然严峻。

  《处分办法》共24条,对应受处分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等作了明确规定。

  《处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土地调控政策将开除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压案不查将受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 

  《处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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