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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发通知:2009年底合法宅基地全部领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8-7-15 7:57:29
昨天(14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通知明确,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明年底基本完成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王立彬)为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将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农民合法使用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记者14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加强宅基地管理,要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国土资源部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国土资源部强调,要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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