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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作者: 来源:山房网 发布日期:2008-8-25 8:02:24
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济南市将南部山区划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同时划定出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保护范围,对这些泉城特色风貌进行全面保护。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等。

    其中,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需要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另外,条例还对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作出规定。如果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或侵占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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