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保障是今年人代会提出的为民办的十二件实事之一,为落实承诺,更好的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近日,市政府调研室对此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一、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情况 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划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廉租住房制度;二是经济适用房制度;三是“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制度;四是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各地政府在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时,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和选择,使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和可行。我市自2005年开展住房保障工作以来,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为主,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辅,以实物配租为补充的面向城市低收入以下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形成了分层次、有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工作格局。2007年开始的棚户区改造,也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我市6万户住房困难家庭,截至2008年3月,受助家庭累计8105户(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由原来的1.54平方米提高到12.34平方米。其中,通过廉租住房解决7979户(次),通过经济适用房解决136户。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比重大,自身改善居住条件能力差。按照2007年济南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双困”线标准,市区保障对象约有6万户。其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家庭,占低收入家庭总量的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0-4000元之间的家庭,占4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0-6000元之间的家庭,占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0-7670元之间的家庭,占25%。这说明,在我市划定的低收入群体中,又有一半以上的是最低收入者。保障对象以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为主,占70%以上,其中承租公房的约占30%;约22%的低收入家庭通过继承、购买等方式拥有私有住房;还有近8%的低收入家庭通过租赁私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重病人等成员组成,大多数家庭因经济原因无购房能力,只能通过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据调查,只有约35%的家庭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 (二)住房保障工作注重完善各项政策机制,运作较为规范。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自2005年开始起步,晚于全国时间7年。但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加强监督,运作较为顺利。
政策逐步完善。市政府2005年出台了《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出台了《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目前,全市六区四县(市)全面建立起了廉租住房制度,实现了住房保障政策全覆盖。 程序逐步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规程、廉租住房工作规程、经济适用住房电脑公开摇号程序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工作流程作了明确规定,确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对低收入人员的资格审核中重点把好证明出具关、初审关、公示关、审核关、选房关五个关口,建立了由市、区、街和单位三级组成的纵向审核管理机制和由市、区民政部门备案联审的横向审理机制,真正让政府有限的住房资源惠及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
逐步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机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通过报纸、电视、媒体及在社区公示等方式,邀请全社会进行监督。在首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采取了电视台现场直播的形式,同时邀请监察局和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确保各环节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防止了经济适用房炒作等现象。 (三)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我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住房保障制度,规定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方式为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两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民生问题的日益关注,自2005年以来,先后两次进行了政策调整。一是2007年,保障范围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这也是在全省率先实现了低收入全覆盖;准入面积由原来的6平方米扩大到8平方米,保障面积由10平方米提高到12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9.2元提高到11元。累计发放租金补贴5423户(次)、发放金额1531万元;租金核减户数2412户(次)、核减租金300余万元。二是2008年4月,保障范围由2007年的年人均收入7670元调整为14404元;廉租房租金补贴准入标准提高到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保障标准提高到人均使用面积14平方米,4级租金补贴发放标准,新标准调整后,符合被保障标准的居民预计将增加1至2万户,将更多低收入的住房困难群众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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